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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安全等級評定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規定,建筑結構設計時,應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的后果的嚴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級。建筑結構安全等級劃分為三個等級(一級:重要的建筑物;二級:大量的一般建筑物;三級:次要的建筑物)。至于重要建筑物與次要建筑物的劃分,則應根據建筑結構的破壞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經濟損失、產生社會影響等的嚴重程度確定。
同一建筑物內的各種結構構件宜與整個結構采用相同的安全等級,但允許對部分結構構件根據其重要程度和綜合經濟效果進行適當調整。如提高某一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所需額外費用很少,又能減輕整個結構的破壞,從而大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物損失,則可將該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比整個結構的安全等級提高一級;相反,如某一結構構件的破壞并不影響整個結構或其他結構構件,則可將其安全等級降低一級;任何情況結構的安全等級均不得低于三級。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經濟損失、產生社會影響等)的嚴重性,建筑物被劃分為三個安全等級。
大量的一般建筑物列入中間等級,重要的建筑物提高一級,次要的建筑物降低一級。
設計部門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和設計傳統習慣選用。大多數建筑物的安全等級均屬二級。